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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委员会  |  委员会职权范围  :  审核委员会  ,  薪酬委员会


职权范围

  1. 组成

    A.1大福证券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于1998年7月17日议决依据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的新组织章程细则第120(1)条,在董事会辖下成立一委员会,名为审核委员会(「本委员会」),其职责包括审议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的财务申报程序及?部监控是否有效。
    A.2审核委员会须不时予以重组,以完全符合上市规则的新规定。


  2. 成员

    B.1本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委任本公司非执行董事担任,成员不少于 3 人,获委任的非执行董事须以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多数。本委员会的会议法定出席人数为 3 名成员。
    B.2本委员会主席由董事会委任,应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B.3本公司现任核数师事务所的前任合伙人,由下列日期起计一年内,不得担任本委员会成员:

    (a)    他不再担任该核数师事务所合伙人之日;或

    (b)    他不再于该核数师事务所拥有任何财务利益之日,

    以较后者为准。


  3. 出席本委员会会议

    C.1在一般情况下,财务董事、内部审计部门主管及外聘核数师代表须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其他董事会成员亦有权出席会议。然而,本委员会每年最少须与外聘及内部核数师进行一次没有执行董事出席的会议。
    C.2本委员会秘书由公司秘书担任。若公司秘书未能出席任何本委员会会议,由本委员会其中一名成员或公司秘书替任人担任本委员会会议秘书。


  4. 会议次数

    D.1每年最少举行两次会议。若外聘核数师或本委员会任何成员认为有此必要,可要求召开执行董事出席或不出席的会议。


  5. 权力

    E.1本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在其职权范围内调查任何活动。本委员会获授权向任何雇员寻求本委员会所需要的任何资料,而所有雇员均已获指示,就本委员会提出的任何合理要求,雇员须予合作。
    E.2本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可寻求外部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若本委员会认为有此必要,亦可邀请具备相关经验与专业知识的外部人士出席会议,惟事前应先行就有关成本作出商讨。


  6. 职责

    F.1本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下列各项:

    F.1.1就外聘核数师的聘任、续聘及罢免,向董事会作出建议,以及批准外聘核数师的酬金与聘用条款,以及有关该核数师辞任或免职的任何问题;
    F.1.2就外聘核数师的独立性、客观性及按照适用标准施行审核程序的有效性,进行审议及监察;在展开审核之前,与外聘核数师讨论审核与申报责任的性质与范围;以及在聘用超过一家核数师事务所时,确保各方在工作上得到协调;
    F.1.3制订与执行有关聘用外聘核数师提供非审核服务的政策;向董事会作出汇报,指出其认为有需要采取行动或作出改善的任何事项,并就应采取的步骤提出建议;
    F.1.4在年报与账目、中期报告及(如需刊发)季度报告提交董事会之前,先作审议,尤其留意(但不限于)下列各点:
    (a)会计政策与实务的任何变动;
    (b)须作主观判断的重要范畴;
    (c)于审核后作出的重大调整;
    (d)有关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限制条件;
    (e)会计准则遵守情况;及
    (f)符合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财务申报的法律要求。
    F.1.5就上述第F.1.4段而言:
    (a)本委员会成员必须与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保持联系,而本委员会每年必须与核数师进行最少一次会议;及
    (b)本委员会应考虑此等报告与账目所反映或可能需要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寻常项目,而且必须对本公司的会计及财务汇报职员、监察主任或核数师所提出的任何事项,给予适当考虑;
    F.1.6审议本公司的财务监控、内部监控和风险管理系统;
    F.1.7就内部监控系统与管理层进行讨论,确保管理层已实施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包括考虑本公司在会计及财务汇报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是否足够,以及员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又是否充足;
    F.1.8对内部监控弱点所进行的重大调查的任何发现作出考虑,以及考虑管理层的回应;
    F.1.9确保内部核数师与外聘核数师之间的协调;确保内部审核职能获得足够的资源,以及公司内部已有适当的申报体制;以及审议和监察内部审核职能是否有效;
    F.1.10审议集团的财务及会计政策与实务;
    F.1.11审议外聘核数师致管理层函件及管理层的回应;
    F.1.12确保董事会对外聘核数师致管理层函件中所提出的问题,作出适时的回应;
    F.1.13考虑董事会所指定的其他议题。


  7. 申报程序

    G.1本委员会会议记录初稿,应于会议结束后的合理时间内,送交本委员会所有成员评阅
    G.2本委员会会议记录最终定稿,应于会议结束后的合理时间内,送交董事会所有成员存查
    G.3公司秘书应为本委员会存置完整的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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