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1.1 | 就外聘核数师的聘任、续聘及罢免,向董事会作出建议,以及批准外聘核数师的酬金与聘用条款,以及有关该核数师辞任或免职的任何问题; |
| F.1.2 | 就外聘核数师的独立性、客观性及按照适用标准施行审核程序的有效性,进行审议及监察;在展开审核之前,与外聘核数师讨论审核与申报责任的性质与范围;以及在聘用超过一家核数师事务所时,确保各方在工作上得到协调; |
| F.1.3 | 制订与执行有关聘用外聘核数师提供非审核服务的政策;向董事会作出汇报,指出其认为有需要采取行动或作出改善的任何事项,并就应采取的步骤提出建议; |
| F.1.4 | 在年报与账目、中期报告及(如需刊发)季度报告提交董事会之前,先作审议,尤其留意(但不限于)下列各点:
| (a) | 会计政策与实务的任何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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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须作主观判断的重要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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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于审核后作出的重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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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有关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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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 会计准则遵守情况;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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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 符合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财务申报的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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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1.5 | 就上述第F.1.4段而言:
| (a) | 本委员会成员必须与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保持联系,而本委员会每年必须与核数师进行最少一次会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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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本委员会应考虑此等报告与账目所反映或可能需要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寻常项目,而且必须对本公司的会计及财务汇报职员、监察主任或核数师所提出的任何事项,给予适当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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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1.6 | 审议本公司的财务监控、内部监控和风险管理系统; |
| F.1.7 | 就内部监控系统与管理层进行讨论,确保管理层已实施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包括考虑本公司在会计及财务汇报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是否足够,以及员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又是否充足; |
| F.1.8 | 对内部监控弱点所进行的重大调查的任何发现作出考虑,以及考虑管理层的回应; |
| F.1.9 | 确保内部核数师与外聘核数师之间的协调;确保内部审核职能获得足够的资源,以及公司内部已有适当的申报体制;以及审议和监察内部审核职能是否有效; |
| F.1.10 | 审议集团的财务及会计政策与实务; |
| F.1.11 | 审议外聘核数师致管理层函件及管理层的回应; |
| F.1.12 | 确保董事会对外聘核数师致管理层函件中所提出的问题,作出适时的回应; |
| F.1.13 | 考虑董事会所指定的其他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