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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委员会  |  委员会职权范围  :  审核委员会  ,  薪酬委员会

薪酬委员会
职权范围

  1. 组成

    1. 大福证券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于二零零五年四月十二日议决依据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的新组织章程细则第120(1)条,在董事会辖下成立一委员会,名为薪酬委员会(「本委员会」),其职责包括制订本集团的薪酬政策及厘定执行董事和全体董事会的薪酬方案。

    2. 本委员会须不时予以重组,以完全符合上市规则的新规定。


  2. 成员

    1. 本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委任本公司非执行董事担任,成员最少三人,获委任的非执行董事须以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多数。本委员会的会议法定出席人数为三名成员。

    2. 本委员会主席由董事会委任,应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3. 出席本委员会会议

    1. 在一般情况下,财务董事及人力资源董事须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其他董事会成员亦有权出席会议。

    2. 本委员会秘书由公司秘书担任。若公司秘书未能出席任何本委员会会议,由本委员会其中一名成员或公司秘书替任人担任本委员会会议秘书。


  4. 会议次数

    1. 每年最少举行一次会议。若本委员会主席认为有此必要,可要求召开会议。


  5. 权力

    1. 本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在其职权范围内制订本集团的薪酬政策,以及厘定执行董事及全体董事会的薪酬方案。本委员会获授权向本公司任何雇员寻求本委员会所需要的任何资料,以履行其职责。

    2. 本委员会须就有关其他执行董事薪酬的建议,谘询主席及ꡍ或行政总裁的意见,并获授权在必要时寻求专业意见,以履行其职责。


  6. 职责

    1. 本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下列各项:

      1.1就本集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全体薪酬政策及架构,及就设立制订此等薪酬政策的正规而具透明度的程序,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2履行获授予的职责,厘定全体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薪酬方案,包括实物利益、退休金权利及赔偿金额(包括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的赔偿),并就非执行董事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本委员会须考虑的因素包括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酬、董事须付出的时间及董事职责、集团内其他职位的雇用条件及是否应该按表现厘订薪酬;
      1.3参照董事会不时议决制订的公司目标,检讨及批准按表现而厘定的薪酬;
      1.4检讨及批准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支付与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有关的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按有关合约条款厘定;若未能按有关合约条款厘定,赔偿亦须公平合理,不会对本公司造成过重负担;
      1.5检讨及批准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的赔偿安排,以确保该等安排按有关合约条款厘定;若未能按有关合约条款厘定,有关赔偿亦须合理适当;及
      1.6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士不得自行厘订其各自的薪酬。


  7. 申报程序

    1. 本委员会会议记录初稿,应于会议结束后的合理时间内,送交本委员会所有成员评阅。

    2. 本委员会会议记录最终定稿,应于会议结束后的合理时间内,送交董事会所有成员存查。

    3. 公司秘书应为本委员会存置完整的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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